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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3月4日晚,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公布了长达78页的针对孙杨判决案详细报告文稿。孙杨方这两天曾在微博上展示出完整的血样标本(现已被孙杨方删除),以及让三名检查人员(没打脸部马赛克)签署文件的视频(现已被孙杨方删除)。并强调这一做法得到了现场检查官的同意。但瑞士体育仲裁法庭的报告显示,检查员在当时的氛围下,属于被迫答应退还其血样样本的要求。此外仲裁报告结论显示,最后的血样样本虽然在巴震医生的监护下,但已经再无法进行有效检验了。
仲裁报告第322条说明强调,主检官、血检工作人员和尿检工作人员在巴震医生起草的协议上签名,并不表示他们同意协议内容,他们只是作为证人签名。而这时他们在遵循ISTI4.4.6号条款。
该条款指出:在样品采集完毕后,选手和主检官要签署合适的文件,以表达他们对这次行动的满意程度。这份文件要精确表达采集过程中的各种细节,包括来自运动员方表现的各种关注。双方都应在场签名。
针对孙杨方提出的是主检官主动建议他拿走并销毁装有血液样本的容器。仲裁法庭不认同这种说法。在报告第324条、325条和326条里,仲裁法庭表示,孙杨团队里的韩照岐先生通过书面声明告知检查人员,血液样本不能被带走,巴震医生也证实他告诉主检官血液样板不能被带走。
基于这些陈述,仲裁法庭认为阻止血液样本采集过程的,并不是检查人员一方,而是运动员、或者运动员的团队支持人员,在他们的倡议下,达成的一致行为。而主检官当时的态度,报告326条引用韩照岐和巴震在听证会上的表态证明,主检官当时强调样品应该被带走。
在报告327条和328条里,仲裁法庭表示检查人员在当时的情况下,被迫放弃了带走血样样本,报告认为,孙杨听取巴震医生的建议,而巴震又遵照韩照岐的指示,决心不让血样样本被检查人员带走。在运动员方不想继续合作的前提下,检查方试图说服的努力是有限的。在经过长时间的紧张讨论,和反复警告可能产生的后果之后。在运动员家里,在他的保安和团队人员在场的前提下,主检官别无选择。
仲裁报告328条最后一句强调:在此类环境下,检查方要警告运动员为他的行为可能付出的后果,如上所述,她遵守了这一职责。仲裁报告第327条最后一句称:运动员似乎个性强势,期待他的观点能压倒别人。在听证会上这点得到明显体现。
仲裁报告330条再现了主检官的书面陈述,她告诉运动员不该留下任何东西。她进一步陈述,当运动员和其团队成员,建议打开密闭容器并取出血液样本,随后让她带走容器和试管(应该是样本取走后的空试管)时,她强调固定容器不能被打开,且不允许选手保留样本,这将被视为违反反兴奋剂规则。
仲裁报告针对以上事件的结论和事件本身造成的后果,在报告的331条到335条予以说明。仲裁法庭认为最有可能的情况,是运动员和团队人员通过打破容器,阻止了检查方带走密封的血液样本。由于容器被破坏。虽然还在巴震的监护下,但样本已经无法进行有效测试。从选手那里收集来的,不过是医疗废品。
(威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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